论文摘要 作为行政法治建设的载体,行政法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正常的作用,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所以,在法的可诉性属性的要求下,行政司法适用问题值得人们关注。但就目前来看,我国行政法在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着难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的权威性等问题。因此,本文先对行政法司法适用的理论及意义进行了分析,然后对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探究,从而为关注行政司法问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 可诉性 司法适用
行政法的司法适用将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有据可依,从而使公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的行政法的实践性较差,从而既造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的同时,也无法展现出行政法的司法价值。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有必要对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而找出行政法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策略来解决这些问题,进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完善。
一、行政法司法适用的内涵及理论
(一)行政法司法适用的内涵
从某种角度来讲,行政法司法适用指的就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将行政法律资源用于司法实践,从而使法院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审理案件的活动。所以,从行政法司法适用的内涵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来体现。而所谓的行政诉讼,其实就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发生行政纠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并做出裁判的执法活动。就现阶段而言,行政法的司法适用具有显着的特征,既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为前提、以行政法律规范为载体、具有特殊的主体、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具有一定专门性这五个特征。
(二)行政法司法适用的基础理论
行政法司法适用是建立在法的可诉性理论之上,而法的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作为区别与道德规范的重要特质,法的可诉性是法律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并使法律具有权威性的基础。而所谓法的可诉性,就是在争议产生后,社会主体将争议交给法律设定的裁判者来解决纷争的属性。而可诉性也是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所以使得行政法律规范作为审判依据而被司法适用。
二、 加强行政法的司法适用的意义
(一)为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作为权利制衡的重要措施,行政法司法适用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保障。一方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完成权利的博弈。但是,由于行政法司法适用的存在,法院具有了绝对的审理裁决权,所以不会受到其他机关的干扰。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行政机关会更加重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所以,行政法司法适用将对行政秩序起到客观维护的作用,并进行相关行政单位的依法行政的监督。
(二)为实现宪政目标提供路径
我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力进行了界定,还通过对国家机构的社会分工来进行国家权力间的关系的界定。但是,宪法并没有司法适用的功能,从而很难使宪法规定中的内容转化成实际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的行政制度的建立,是在宪法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所以,行政法和宪法具有相同的价值诉求,并且具有司法适用功能,所以可以为实现宪政目标提供路径,从而弥补宪法在内容实施上的不足。
(三)为相对人利益提供保护
作为行政相对人,想要进行自己权益的维护,就需要在受到行政主体实施侵犯时寻求法院的力量来获得帮助。而随着行政矛盾的逐渐增多,法院就需要通过行政法司法适用来进行这些问题的解决,从而为相对人利益提供保护。此外,在群体性事件中,行政法司法适用将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从而进行社会矛盾的化解,进而维持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行政法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有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是却没有被司法机关所适用。而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将失去意义,从而导致行政法难以完成司法实践,进而无法发挥应有的法律作用。此外,行政法难以在司法实践中体现法律价值的问题也一直存在,从而导致了行政法在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一) 难以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诉讼需求
就目前来看,国内的行政法显然难以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诉讼需求。一方面,就实际情况而言,国内的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诉讼人的起诉资格设置了较高的要求,从而导致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有限。在《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指出行政相对人只有在维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程中才能受到司法的保护。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行政公益诉讼由于与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便无法被立案。另一方面,作为较为昂贵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诉讼具有成本过高的问题。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诉讼的积极性将被减低,进而使行政诉讼权不能被充分行使。
(二)缺乏有效的行政法立法技术
想要进行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而想要进行良好的法律的确立,就要具有较好的立法技术。而所谓的立法技术,其实就是法律创造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验、知识、规则、方法和技巧的总和。但是就目前来看,有效的行政立法技术的缺失,导致了行政法律的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在党政不分的情况下,我国的行政法是在党政机关的指导下完成的,所以不具有科学的立法基础理论。另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法规只对行为模式进行了规定,却没有明确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了法律规范的适用性不强。再者,我国的行政法规中具有很多模糊性的问题,从而导致了行政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