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安涉法涉诉积案具有产生成因复杂、信访人成分复杂、且与社会其他信访问题相互交织叠加发酵等特点,积案的产生既是因为上访人自身认识的局限性,也有信访部门自身的客观原因。处理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必须强化信访案件源头控制,坚决打击非访行为,各级政法机关需要协调配合,加强执法主体培训,形成基层大接访格局,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论文关键词 公安机关 涉法涉诉信访 信访积案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界定及实践现状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解释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信访机关的内部文件中,“信访”一词就被广泛使用。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明确阐述了信访的概念:“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这属于狭义上的信访,即行政信访。本文所谈信访,若无特别申明,指的也是狭义上的“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也属于信访的范畴,是信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指涉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对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理意见或结果不满,从而向同级或上级相应机关反映问题,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 因此,就概念的层次和位阶而论,信访为第一位阶,涉法涉诉信访仅是整个信访制度中的一部分。
(二)公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现状
公安涉法涉诉案件缺乏重视,解决方式单一,多数在信访人的“逼迫”下做出物质补偿了事,缺乏合适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公安机关职能繁重,承担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户口等重要任务,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经常面临着警力不足的窘境,容易在繁杂的任务中忽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难以做到依法信访,逐级信访,尤其是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信“访”不信“法”,认为只有上级部门才能达成自己的诉求愿望,拒绝逐层上访,直接到省级信访部门甚至是进京上访。各级领导部门对于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历来重视,但是现在信访案件的处理讲求“属地原则”,最后还是会回到当地基层信访部门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往往迫于行政内部考核压力,直接进行物质补偿。
二、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成因分析
(一)上访人员文化水平偏低,非访行为多
大多数上访人信访是因为事情没有得到处理,或者已经处理,但没有达到上访人的愿望和要求,上访人心中不满,于是希望能通过一个简单有效的途径去争取更多的利益。然而,普通群众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行政知识,在平日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过程中,大多数群众也并不重视,于是在争取自身权益的时候,民众往往对相关法律途径茫然一无所知。受中国传统观念“青天意识”的影响,他们往往通过信访甚至直接越级到上级部门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上访人到公安机关寻求解决途径,然而,涉法涉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很容易超出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限,造成不予解决的结果,进而让上访人员更加不信任信访基层部门,刺激他们采取偏激的非访方式达成愿望的欲望。比如2013年江苏省一起影响很大信访案件,江苏泗洪7访民因征地拆迁问题在报社门前集体喝农药,7人均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相关部门负责人遭受行政处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信访反应问题日趋复杂,解决难度大
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矛盾沖突的综合反应,是我国改革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根据某直辖市公安局信访处处长的调研结果显示,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该直辖市共有312起信访积案,要求查处的案件171起,占总数的55%;申诉类的35起,占总数11%;控告类24起,占总数8%;公安机关已有明确结论的案件26.5起,仅仅占总数8%,各单位进展极不平衡。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信访积案解决率较低,类型繁多,涉及范围较大。
一方面,新时期信访案件比较复杂,往往涉及民政、公安、司法、农服、计生、社保、财政等多家单位,如某市某集团300多名企业老复员军人要求解决生活医疗困难补助金问题多次上访,该诉求涉及民政局、信访局、国安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没有统筹指挥,群众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最终发展成信访积案。
另一方面,虽然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在逐步上升,但尚未做到每案必破,于是受害人会寄希望于通过信访施加压力,容易造成“案上加案”的僵局,解决难度相当大。
(三)信访部门解决问题不及时,激化矛盾
其一,某些地方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处程序不规范,甚至存在徇私枉法,处理不公的现象。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对于群众的疑难困惑,“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激化了上访人员偏激情绪,结果往往一发而不可收拾。上文提到的江苏泗洪7访民喝农药案件,上访人曾29次正常上访,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一步步走向激化,上访人甚至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关进“黑牢”。
其二,一些地方和部门解决信访问题随意性强,单纯用钱解决问题。个别地方的领导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不够,重视不够。对于某些上访人不合理的诉求,领导为了避免连锁反应而一一许可,这对于某些信访专业户、钉子户,很容易就助长了他们采用偏激的方式进行上访的气焰,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公安执法队伍自身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有深有浅,执法理念有高有底,这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是致命的缺陷。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只要有一起因公安机关内部问题造成案件没有妥善解决的事件,对于所有公安机关的形象都是致命的打击。人民群众“信上不信下”,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对我们的信访机制也是一种重创。
三、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处理对策思考
(一)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信访案件源头控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辩证地阐述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我们要做好公安信访工作必须要很好地理解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群众维护合法权益与公安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之间是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根本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首先要从根源下手,做好预防工作。
一是公安机关要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在执法中以法律为準绳,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第一要务。比如2012年贵州省某市发生的一起普通轻伤案件,公安机关的“慢作为”导致案件当事人到处上访,进而受害人自缢身亡而使得上访行为升级。公安机关在接处警和案件办理中执法行为不规范,拖延了事,导致案件久查未清、久拖不决。虽然案件最终得以侦破,但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员为此受到纪律追究,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是及时排解群众纠纷,加大为民办事的力度。从根源上解决信访问题,人民群众是关键。以人为本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无论出于社会历史的哪个阶段,人民群众都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群众能够信任政府,生活幸福感提高,支持并理解政府工作的决策,必然能够有效控制信访案件源头。
(二)坚决打击非访行为,规范依法信访秩序
与司法途径相比,信访渠道的柔性和妥协性是最突出的特点,这让一些群众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也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一些上访人因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会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增加压力,进行变相的威胁。如高某某向******广场抛撒上访材料、丛某某在******地区自焚等。同时,择机访在现今也格外突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部信访办共接待群众来访3097起,其中10月20、21日分别达1037、1007人,创10年来单日到部来访数量新高。极端信访和择机信访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信访回归法治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对于此列极端访甚至是非访行为,我们要落实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国家信访局舒晓琴局长提出的“先处理违法行为,后解决合理诉求”的原则依法处理。对于非访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信访并不独立于法治途径,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运行。对于某些上访人的非访行为,公安机关不能妥协,不能姑息,听之任之只会助长他们无视法律的气焰,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到刑事犯罪,更要严厉打击,规范信访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各政法机关协调配合,形成基层大接访格局
当前,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职能权限不清,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较高,提出的一些问题,超出公安机关职能范围或能力范围,处理结果不符合上访人的心意,极易发展成为信访积案。因此,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必须依靠各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如云南省的一起案件,上访人王某反映:其父于1982年在该地派出所拘留室内死亡原因不明,要求重新调查和国家赔偿,从此王某上访9年、进京10余次。这例信访案涉及事发时间久、上访时间长、化解难度大,于是通过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劳动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专门化解工作组,加强沟通、根据职责进行合理分工。最终,确定其父是自缢身亡,证据确实明确,上访人表示无异议。
化解疑难信访案件,往往需要多种手段相结合,需要党委、政府及多个部门协同作战,因而公安机关必须要善于“借力”,防止“孤军奋战”。工作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主动汇报、积极协调,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化解疑难信访案件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对各类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化解,全面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
最后,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各级政法机关要大力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任组长,充分体现了我国高层推动信息化建设的决心,总书记也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各级政法部门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能够加强配合,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形成一体化的信访信息系统,便于实现各级政法机关基层大接访格局,更好的开展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