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历史命运。改革开放以来,受我国重大的社会实践所推动,我国学术界围绕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研究,获得了系统而丰硕的成果,从总的看增进了人类这方面的认识。现将这方面的理论成果作一综述。
[关键词]改革开放;公平;效率;关系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当代人类社会的难题,也是我国深化改革后遇到的十分重大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推动了我国理论界一大批学者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丰富而深刻的理论成果,其综观起来,学术界研究的主要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平和效率的涵义;二是公平和效率之关系;三是公平与效率矛盾处理之方法。
一、关于公平和效率的涵义
对公平和效率涵义的阐释是正确理解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解决公平与效率矛盾的关键。
(一)关于公平的涵义
公平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一般包括政治公平、经济公平和伦理公平三层意思,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环境公平的统一。学术界关于公平涵义的研究主要围绕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否等同于财产分配或收入分配均等、公平是否等同于平等这三个问题展开。
就公平的实质而言,多数论者认为,公平是一个与一定生产关系相适应、由生产力水平和一定分配方式所决定的历史范畴,它只有在一定的历史视域中才能得到合理阐释,不存在普适性的公平观念,“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凌驾于一切社会制度之上的一般意义的公平,是不可能存在的。经济学力图描述这种‘公平’,结果只能是一种单向度的独自。……公平归根结底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最终只能从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中才能得到解释”。有一些学者还认为,公平不仅是一个历史范畴,而且是一个伦理范畴,它关乎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是调整、约束人们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平并不是纯经济学概念,它从来都含有伦理学的意义。这是因为,按照不同的解释,公平或者是指收入分配的公平,或者是指财产分配的公平,或者是指获取收入与积累财产机会的公平。”
公平是否等同于财产分配或收入分配均等呢?在一些论者看来,公平与财产、收入的平均分配意义相同,因为财产、收入分配均等是公平最集中的表现。而反对者却断言:“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并不意味着公平,或者说,不应当把财产或收入分配均等当做公平的同义词。……把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当做公平,实际上恰恰意味着对于以何种方式获取收入或获得财产的漠视,于是这种所谓的公平恰恰就是不公平。”所谓“公平”,应当理解为“机会均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协调”。事实上,财产分配或收入分配均等是公平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根本的内容。坚持财产分配或收入分配均等只会导致平均主义,而平均主义是有悖公平的,它抹杀人们在贡献上的差异,阻碍人的积极性发挥,这种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至于公平与平等是否等同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人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之所以莫衷一是,主要是没有很好地区别公平与平等的概念所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不复杂。使它变得复杂而引起如此长久争论且至今未决的原因,乃是由于人们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和‘平等与效率’的关系混同起来。”“就概念来说,公平从属于平等,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平等是人们的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公平则是人们的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公平是利害相交换的平等。”就公平与平等的关系而言,公平一定是平等,但平等不一定是公平。有的学者则从伦理学角度阐释了平等的辩证涵义,认为从道德原则来看,平等既包含“相同性”,又包含“不同性”,是“相同性”与“不同性”的统一,如果“仅仅把平等局限在‘相同性’的概念上,混淆了作为一个概念的平等与作为一个道德原则的平等。作为公平内核的平等是一种道德原则,也是一种系统的价值观,它包含了平等的方方面面,其中既包含平等的观念,也包含对它的对立面——不平等的批判,‘相同性’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不同性’与‘相同性’的统一才是完整的平等观”。因此,“从质上说,平等与公平是一致的,没有平等也就没有公平”。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最初将“平等”作为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来使用,基于维护和满足新型资产阶级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使“平等”赋予了经济的意蕴。无疑,在公平与效率关系论争中引入“平等”概念,并与“公平”进行比较与对比,深化了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研究。
(二)关于效率的涵义
相对公平而言,人们对效率概念的争议较少,基本认同效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即资源的有效配置,或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是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如果投入少,产出多,则效率高;反之,则效率低。广义上的效率强调的是社会整体效率,包括经济效率、政治效率和文化效率,体现为经济社会领域内各要素之间的配置、排序与比例分布的合理性。但是,也有论者主张从主客体之间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角度来定义效率,认为“效率范畴也是一种关系范畴,但是这种关系范畴的实质是实践关系,即人们(主体)在改造自然、社会、人自身(客体)过程中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它表征着主体与客体所构成的系统整体的功能和效能”。
从主客体关系角度来界定效率,随之而来的是对效率本身价值问题的分歧,因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既是一项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也是一项体现人类思想认知的价值性活动。因此,对效率的价值判断是界定效率内涵必不可少的内容。有论者认为,效率是“价值中立”的,它只关心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化,而不涉及其伦理上的判断。但一些论者不认同效率“价值中立”的说法,并指出,“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这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效率这一概念也具有伦理学的含义,即“对效率本身的价值判断问题”。而且,“与公平相对应的效率不仅包括对资源的最佳配置的计算,而且也包括把各种配置结果放到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中去评价的部分”。也就是说,“效率作为一个系统应该是实证与规范的统一,在其规范意义上它与伦理价值是统一的”。效率的价值诉求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追求效率是为了谁、其目的是什么都体现了它的伦理价值;另一方面,生产者提高效率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满足人们需要,是否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是否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等等,也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如果因提高效率而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等不良后果,即使效率再高也毫无意义。
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论者常深思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是要更强调公平、更重视效率还是公平与效率兼顾才真正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国外,经济自由主义者主张效率优先,持这种政策的国家为追逐利润,片面注重效率,结果却拉大了贫富差距,造成了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而国家干预主义者则主张公平优先,持这种政策的国家建构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保障了公平的优先地位,结果却削弱了人们的工作热情,造成效率低下的社会现象。介于二者之间的则是以奥肯为代表的效率与公平并重主张,这是汲取公平与效率片面发展的教训而出现的。在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片面强调分配公平的“吃大锅饭”现象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方针,再到现在的效率与公平“并进”政策,在努力探索公平与效率辩证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如下的五种不同观点。
(一)“公平效率交替”论
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矛盾对立的,其作用是交替的,偏重效率必然会丧失社会公平,强调公平则必然降低效率,因为效率的提高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而片面追求公平会降低效率。“人们不应幻想:既获取高效率,又不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过高的福利和过高的工资是造成国家财政状况恶化,失业率急剧增长的原因,从而导致经济衰退。”一些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交替论的错误,在于把“公平”片面地理解为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从而扭曲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于把不公平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分工的不公平等同起来,从奴隶社会的不公平的社会分工提高了效率的正确前提而错误地得出结论,说社会分工的不公平提高了效率。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
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在经济生活中,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保障经济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和机会均等,把提高效率和生产力水平摆在优先位置,同时在政府主持的第二次分配时既要注重效率,又要注重收入分配的合理协调,不要造成贫富悬殊,不要使个人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财产分配差距过大。以厉以宁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持这种观点,认为“只有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让生产要素供给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让每个生产要素供给者有更高的投入产出之比,公平才有实现的可能,丰富的产品和劳务供给是靠高效率形成的。效率低下,产品和劳务的供给不足,无论怎样在公平的实现方面作出努力,效果总是不理想的”。
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多数论者肯定了它的积极的历史作用,认为这一发展战略有利于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有利于消解绝对平均主义分配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充分肯定经济发展的核心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不少论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策略是为了突破计划经济体制和绝对平均主义而实行的一种权宜之计,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这种长期的矫枉过正会出现新的偏差,如忽视社会公平、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弱化、忽略政府应尽的责任、颠倒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的关系等,所以应与时俱进地发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理论。也有论者指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从理论上把公平等同于平等而割裂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把效率看作发展的目的而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把效率等同于生产力范畴把公平等同于生产关系范畴而混淆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在实践上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和影响社会安定等负面效应,从而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加强政府的调节职能的观念相违背,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提法应该淡出,应更加突出强调公平的地位。还有论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时代局限性日益凸显,基于此,应该主张效率与公平并重,兼顾结果平等。因为,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效率与公平属于同一序列,而且效率与平等是公平的应有之义,是公平的两个不同维度。甚至还有论者呼吁公平优先,因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战略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新阶段的战略目标不相适应,会导致伦理上的困境即公平的缺失。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呈现出交互优先的动态关系。在新阶段,只有公平优先,追求效率才更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更能调动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公平优先”论
持此观点的一些论者认为,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应把公平摆在优先的地位。因为,第一,只有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才能体现出社会对人人机会均等这一天赋权利的尊重;第二,公平优先,更加突出了政府的调节职能,从而更有利于减少社会的不协调;第三,公平优先,有助于减少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差距,更有利于社会稳定;第四,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社会公平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公平与效率统一”论
“公平与效率统一”论是批评各执一端的“效率优先论”和“公平优先论”而出现的,他们分别从伦理学和哲学的角度论证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关系。如有论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导致了社会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其实质就是在鼓吹和人为渲染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矛盾和冲突。“公平与效率是相互促进的。在不公平之恶较多较重的情况下,效率不可能有较大提高;即使有些提高,在程度和持续时间方面也是有限的。”另有论者指出,公平是作用于效率的动力因素,它通过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而提高效率,故公平与效率是完全一致而成正相关变化的。还有论者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它实际上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总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公平与效率看做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两个范畴,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是效率的政治保障。
(五)“区别对待”论
这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能笼统言之,而应区分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他们认为,在历史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价值哲学等不同学科领域或不同层面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社会哲学或历史哲学层面上,效率是从属于公平的,“公平正义是人的现实目的性追求”,“效率是公平正义的产儿”,“只有在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社会效率”。在社会学层面上,公平与效率应该兼顾,且相辅相成,互为前提和条件,因为“在这里,公平正义就主要作为社会政治问题的代表而存在,效率则主要作为社会经济问题的化身而出现”。在经济学层面上,公平从属于、服务于效率,被沦为效率的手段,因为效率是经济活动和物质生产的直接目的,“正是这直接目的性作为人们思考认识处理问题的直接视野,也就很自然地被人们拿来作为一种价值框架、判断依据”。在价值哲学层面上,公平和效率都是实现社会发展终极目标的手段,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才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而“包括公平、效率在内的其它一切均只不过是人借以实现自己本质力量的方式,都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价值指归”。因此,只有当我们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理解成“社会要求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且其中的公平不仅仅理解为“社会财富的分配”时,在这种意义上才真正构成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二者之间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而且答案也蕴含在问题之中。
三、关于公平与效率矛盾的处理方法
如何化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不失社会公平,以达到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这是论者讨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最终旨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生产关系变革”论
马克思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社会生产无序、两极分化严重、资本家榨取巨额剩余价值等有失社会公平的认识,提出了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以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以真正解决分配公正和经济效率的统一问题。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社会中,那种凭借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不再存在,劳动者“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据此,有论者指出:当现存的生产关系阻碍生产率的提高,或者单纯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体制改革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贫富差距拉大状况和消除异化现象时,说明旧的社会制度维护的是落后的“公平”分配原则,因而,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在新的社会基础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就成为必然趋势。
(二)“三次分配”论
合理的分配方式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有论者从公平因其作用领域不同而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伦理公平的观点出发,主张将收入进行“三次分配”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遵循经济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效益原则进行“第一次分配”;贯彻政治公平的原则,由国家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措施进行“第二次分配”;贯彻伦理公平的原则,如依靠人们的同情心通过资助、捐款、慈善事业等来救济和援助社会弱势群体或国家举办福利和教育事业等方法来进行“第三次分配”。因为经济上的公平与政治上和伦理上的公平原则适用不同的范围,如果超出范围,以政治、伦理原则直接干预经济过程,就会产生低效率。
(三)“事先限制和事后补偿”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领域的生产分配是遵循市场规律的,人们往往难以干涉。所以,为了保障公平,对人们在市场领域受到的损失可以采取“事后补偿”措施。在进入再分配时,国家干预已成为可能,可以通过法律或制度限制、禁止人们从事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以消除不公平现象,并弥补一些人因之所受的利益损失。有论者认为,要达成公平与效率的某种均衡状态,可以采取“事先限制”和“事后补偿”两种方式。所谓“事先限制”,就是在活动之先、在活动领域之内采取措施将活动结果限制在不致损害社会公平的某个范围内,保证其结果总是不逾出这种“事先限定”的范围。而“事后补偿”,就是对诸领域发展自身价值的倾向不从领域内部予以事先的限制,而是在领域之外采取措施,事后改变活动结果,对活动过程中受到抑制的某种价值予以补偿。
公平与效率是人们在社会中追求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倾向,都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它们在与具体制度相结合的过程中既彼此冲突,也互相促进,它们是评价制度的两种不同的价值标准。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它们之所以发生冲突,原因在于效率与公平何者成为制度的第一价值取向问题。当然,这离不开对制度所存在的具体历史条件的考量。在国家效率低下的情况下,理应把效率视为制度的第一价值取向。在国家效率已得到巨大提高、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公平无疑应该作为制度的第一价值取向。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突出强调公平与效率二者中任意一方面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利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和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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